規章條例法規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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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條例法規區別

其區別為:1定義不同,法規指的是法律規定的條文。規章條例是指制度規章的文字條理。2應用不同,介紹法律條文就用法規。介作規章制度的文字條理就用規章條例。

1、概念含義不同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範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3)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4)規範性文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一般是指屬於法律範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一般是指法律範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2、制定主體不同

(1)法律一般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如民法、刑法等。

(2)法規,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3)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4)規範性文件一般指狹義的規範性文件,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3、效力等級不同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5)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互有交叉,無法比較。

一、範圍不同,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單獨的。

二、制定人不同,行政法規則是國務院制定,而部門規章是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這些部門自己發佈的。

三、適用對象不同,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部門規章同樣不適用普通民眾,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自己調整內部範圍內的行政管理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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