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bot項目的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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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bot項目的最新規定

一)BOT項目管理提倡市場化和規範化

BOT項目管理“市場化”和“規範化”指的是對招標評標辦法進行了優化,改談判招商模式為市場模式,實行公開招投標。“以前一些項目,在依法確定投資人後,出現項目準備期過長、建設週期滯後等問題。”而採用最短特許經營期限法評標辦法,將項目準備期和建設期全部納入到項目特許經營期範疇。這意味着,因投資人或項目公司自身原因造成項目準備期或建設期延長的,將相應扣減項目收費期。這一規定是將工期與後期運營相結合。“也就是説,工期越短,後期的效益就越好,讓承建方不敢再拖沓。”

(二)BOT項目管理要求項目建設和投資方的利益要掛鈎

1)服務質量與運營收益要掛鈎,在運營期內,BOT項目通行費價格不再是確定不變的,項目運營管理和綜合服務水平,也將成為決定因素。

2)實施主體由省級變為市州 投資准入有了更合理門檻 “以前的試行辦法,規定BOT項目實施主體為省交通運輸廳,與四川以市州為主體的高速公路發展模式不一致。”

3)對BOT高速公路項目為例,相關各方的職責作出了清晰界定,明確以市州政府為BOT項目實施主體,並規定了項目投資人的出資人責任和對項目公司的連帶責任保證、項目公司的項目法人責任、省交通運輸廳的行業管理責任、省發展改革委等省級有關部門的監管與協調服務責任、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責任。“省級政府部門變成了‘搭台者’,市州和投資方才是‘唱戲的人’。”在該負責人看來,權責一致、依法行政,既有利於保障BOT項目投資人及項目公司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政府之手”實施有效監管。

(三)BOT項目管理有關規定

在嚴格執行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按照投資准入門檻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原則,對獨立投資人和聯合體投資人的註冊資本、財務狀況、淨資產等投資能力明確了基本標準。為防範項目管理風險,還明確規定了聯合體成員數量和控股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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