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商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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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商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 為規範保健食品標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保健食品註冊和備案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保健食品的標識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標識,是指用以表達產品和企業基本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總稱,如説明書、標籤、標誌等。 保健食品標籤,是指依附於產品銷售包裝上的用於識別保健食品特徵、功能以及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説明物。 保健食品説明書,是指由保健食品註冊人或備案人制作的單獨存在的、進一步解釋説明產品信息的材料。 保健食品標誌,是指統一的依附於產品並足以與其他食品相區分的符號。

第四條 [監管職責]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保健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指導全國保健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主體責任]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保健食品標識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進口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進口的保健食品標識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 標識的內容要求

第六條 [內容要求] 保健食品標識應當標註生產企業信息、產品信息、使用信息、貯存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信息等。 標識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容易理解。

第七條 [企業信息] 標識的企業信息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登記註冊的生產企業名稱、生產許可證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企業聯繫方式

(二)委託生產的保健食品,應當分別標註委託企業及聯繫方式、受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以及受委託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三)聯繫方式除標註地址外,還應當標註以下至少一項內容:電話、傳真、網絡聯繫方式等

(四)進口保健食品標籤還應當標註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第八條 [產品信息] 標識的產品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並符合相關要求:

(一)產品名稱,應當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組成。商標名應當是產品獨有的、表明產品區別於其他同類產品的名稱。通用名應當採用主要功能性原料命名或其他方式命名。屬性名應當採用產品劑型或食品屬性命名

(二)原料和輔料,應當按照批准或備案內容與順序分別列出全部原料和輔料名稱。原批准證書內容未包括全部原輔料名稱的,應當根據實際生產情況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分別列出原料和輔料

(三)功效成分/標誌性成分及含量,應當按照批准內容標註功效成分/標誌性成分名稱、規定單位質量或體積產品中的功效成分/標誌性成分含量

(四)保健功能,應當採用規範的功能名稱

(五)保健食品標誌,應當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圖案

(六)保健食品批准文號或備案登記號,應當為《保健食品註冊證書》上載明的批准文號或備案時獲得的登記號

(七)產品規格和淨含量,產品規格為最小製劑單位質量或體積,淨含量為銷售包裝中所含產品質量或者體積

(八)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生產批號

(九)經輻照的保健食品或使用了經輻照原輔料的,應當標示“本產品經輻照”或者“XX原料經輻照”內容

(十)營養素補充劑產品應當標示 “營養素補充劑”字樣,並在保健功能項中標示“補充XX營養素”

(十一)使用了轉基因原料的保健食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註。

第九條 [使用信息] 標識的使用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二)適宜人羣、不適宜人羣

(三)注意事項

(四)“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聲明備案產品還應當標示“本品未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評價”。

第十條 [貯存信息] 標識的貯存信息應當包括貯藏温度、濕度等貯藏條件、方法的信息。

第十一條 [其他信息] 保健食品標識還應當標註按照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需要標明的其他事項或信息。

第十二條 [説明書標籤內容要求] 説明書內容應當包括產品名稱、原料和輔料、功效成分/標誌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適宜人羣、不適宜人羣、食用量與食用方法、規格、保質期、貯藏方法和注意事項等。

標籤已涵蓋説明書全部內容的,可不另附説明書。

第十三條 [一致性要求] 保健食品説明書和標籤對應的內容應當一致,涉及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內容的,應與批准內容一致。

第十四條 [主動變更]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加強上市後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的監測,需要對保健食品説明書標籤等標識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及時按照規定進行變更。

第十五條 [被動變更] 根據科學研究的進展、新出現的食品安全情況、技術標準規範的改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也可以要求企業修改保健食品標識內容。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要求辦理標識內容變更的註冊或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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