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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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

1、立案的方式、手續不同

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從羣眾舉報到部門移送,再由執法檢查到上級交辦四個不同範圍受理審查立案,都屬有影響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簡易程序立案是在執法檢查中,當場發現違法事實,予以處罰的違法事件。所以在法院工作過多年的王海英律師需要在這裏強調受理方式相對普通程序而言要更加簡便,範圍也要窄一些。因為立案手續辦理也不一樣,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要根據立案線索提出立案報告或填寫立案審批表,報審批或集體研究決定,如果認為後果性質嚴重需給予處罰才審批立案。而簡易處罰程序中沒有明確審批手續,現場檢查中來不及辦理立案審批手續。但對罰款應持慎重態度。

2、調查的內容、形式不同

對於普通程序調查的內容,是對案件證據材料需進一步調查取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及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輕移證據。對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並有舉證的義務。

而簡易程序調查取證比較簡單,只要是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處罰依據,就可以依法作出處理。王海英律師表示普通程序調查終結,要形成綜合報告,分別作出處理意見,按照案件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不給予行政處罰,由辦案單位負責人簽字生效而簡易程序不一定要適用這種複雜的登記式處罰形式,當場發現當場處理。

3、處罰的幅度不同

對於處罰的力度,普通程序適應的處罰幅度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千元以上,對個人五十元以上的罰款。在法院工作多年的王海英律師需要強調的是,如果是適用聽證程序對單位的罰款決定更加高昂。而簡易程序僅適用對個人五十元以下處罰,法人和其他組織千元以下的處罰或警告。

4、結案的時間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結案時間一般是當場處罰,最長時效不超過三個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結案時間一般為六個月,王海英律師在這裏特別表示如果是重大疑難案件經允許還可適當延長。

1、適用範圍不同:《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由此可知,簡易程序只存在於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於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並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2、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3、審理人員組成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並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後,3日內告知當事人。

4、審理過程要求不同:簡易程序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對於審理前的準備、法庭調查順序和法庭辯論順序等沒有普通程序那樣嚴格規定,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如果是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甚至可以當即審理。

5、審理期限不同: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審理期限的規定,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長。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關於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規定的是有條件單方向轉化,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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