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損失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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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損失的認定標準

第一,認定金融機構的重大損失以被告人實施欺騙行為為前提,即只能在與被告人的欺騙行為相關聯的意義上理解金融機構的損失。

第二,金融機構的重大損失,一定是指具有終局性的、現實的損失。本罪的保護法益是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安全,而不是貸款發放秩序。

第三,金融機構是否遭受重大損失,需要司法上根據案件事實進行客觀判斷,不能僅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所出具的“形成不良貸款數額”結論,作為認定其損失的根據。

第四,金融機構是否有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關於“騙取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就應當立案的規定,只顧及了騙取貸款金額,沒有考慮被害人是否遭受重大損失這一後果,與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一條對本罪的修改相牴觸,在實務上已不能再適用,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廢止該規定。

要看具體的罪名,才能知道重大財產損失標準。不同的罪名涉及到的重大財產損失認定標準不一樣。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在其聯合發佈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追訴標準》”)中明確規定:“侵犯商業祕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追訴:

(1)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直接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

(2)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又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其第7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祕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祕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銀行貸款損失該認定

貸款風險的過程,實質上是銀行對外貸款預期損失的認定過程,也是對貸款實際價值的評估過程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是對貸款逾期損失的抵補貸款損失準備金又分為以下三種:

專項準備金的計提比例,有商業銀行按照各類貸款的歷史損失概率確定,對於沒有內部風險計算體系的銀行監管,當局往往規定一個參考比例

特別準備金的具體比例由商業銀行或監管當局按照國別或行業等風險的嚴重程度確定

普通準備金的具體比例一般確定一個固定比例或者確定具體比例的上限或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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