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工傷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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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傷認定標準

工傷認定

(一)認定的情形

1、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三工作)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兩工作)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其它

2、視同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3、雖符合以上情況,但有下列情形的,不認定或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的

(3)自殘或自殺的。

(二)工傷認定申請

1、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保險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之內,直接向社保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4、此期間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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