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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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

  1、首先,要建立國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機構,明確職責,規定組織機構及其職能。

  2、根據國家規定,制定國家規範性文件及其修改、發佈、實施等程序,建立完善的國家規範性文件管理體系,及時發佈更新內容。

  3、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對國家規範性文件的制定、修改、發佈、實施等工作進行全面管理,確保國家規範性文件的有效實施。

  4、要健全國家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制度,加強對國家規範性文件制定、修改、發佈、實施等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國家規範性文件的有效實施。

  5、要建立完善的國家規範性文件的審批制度,確保國家規範性文件的正確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6、要建立有效的國家規範性文件的實施管理制度,確保國家規範性文件的有效實施。

第一條為規範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保證規範性文件質量,促進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國資委立法工作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除規章以外,國資委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能夠反覆適用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和意見等文件的總稱。

第三條國資委規範性文件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佈、解釋和評價等適用本辦法。

制定規範性文件,應當嚴格遵循本辦法規定的程序。

國資委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和對具體事項的處理決定等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國家規範性文件制定的管理辦法:

(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二)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事項,不得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程序或者條件,不得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

(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規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內容

(四)不得規定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的內容

(五)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規定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的內容

(六)不得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性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

(七)不得對黨委、人大、政協、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的事項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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