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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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公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有權依法檢查、制止、處理各種侵佔、破壞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構築設施、種植作物。禁止任意利用公路邊溝進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

第二十三條在公路兩側開山、伐木、施工作業,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設施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不得在大型公路橋樑和公路渡口的上、下游各200米範圍內採挖沙石、修築堤壩、傾倒垃圾、壓縮或者擴寬河牀、進行爆破作業。不得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範圍內任意取土、採石、伐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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