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登記規定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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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登記規定第78條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七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改變車身顏色、更換髮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第十六條規定的時限(1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在異地申請變更登記的,異地車管所交付的是簽註過變更信息的舊行駛證,新的行駛證由車輛登記地車管所重新制作,車主收到新行駛證後原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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