羣體訴訟的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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羣體訴訟的處理原則

(一)把握原則,為處理羣體性案件明確大體方向

在處理羣體性民事糾紛案件時,應該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原則。首先要堅持公正司法的立場與準確適法的觀念,對於案件所涉及法律法規及法理進行深入透徹研究,對案件事實作全面具體分析,從法律效果的角度來把握社會效果,在準確法律定性的前提下來裁量調整穩妥的處理方案,既要避免機械適用法律,忽視法律調整的個案妥當性與權衡合理性,以至影響社會穩定也要避免曲解適用法律,一味遷就當事人或為了息事寧人而有法不依或錯誤適法。合理預見依法判決可能帶來的一系列情況,努力尋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最佳契合點。

(二)提前預防,將羣體性糾紛解決在萌芽階段

司法的被動性要求我們不能主動處理糾紛,但司法的社會性則要求我們不應將本職的審判工作與社會實際相脱離,這就要求我們在平時的工作中要多與有關單位、部門、企業溝通,建立信息共享和共同防範的聯動機制,為可能成為羣體性案件的糾紛提供法律協助和化解,在法院門外把可能成為羣訴案件的糾紛解決在萌芽階段。此外,處理同一羣體性民事糾紛案件的上下級法院,要及時預防和排查不穩定因素,對存在當事人情緒不穩定、威脅恐嚇、到處投訴、層層上訪等情況的案件要及時上報、及時處理。

(三)全面協作,大力開拓解決糾紛的渠道

羣體性民事糾紛案件涉及不同主體不同方面的矛盾,僅從法律層面來處理,往往難以徹底化解矛盾,因此不應單一依靠司法途徑解決,還需要加強法院與當事人之間以及法院與案件所涉及政府、主管部門之間的溝通,相互協調,建立聯動的、立體式的糾紛解決機制,在審理過程中邀請有關部門或人員,動員和利用一切有助於化解矛盾平息糾紛的力量,協助法院進行調解,將訴訟無法解決的問題納入協商範圍,可以多角度、深層次的挖掘矛盾根源,更有利於化解矛盾和節約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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