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中規定的承擔主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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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中規定的承擔主體有

行政許可的行為主體為特定主體,即享有行政權限,行使對行政相對人申請的審批與批准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受委託的行政機關。就是説有三種主體,第一就是有許可權限的行政機關,第二就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第三就是依照法律法規,可以委託的其他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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