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207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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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207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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