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路權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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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路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訂版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塗改公路附屬設施。

前款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渡運、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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