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行使撤銷權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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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行使撤銷權的法律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1、第三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確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則不能再行使撤銷權。

2、第三人在與無權代理人進行民事行為時必須是處於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無權代理人所進行的民事活動是無權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而仍故意與之進行民事行為,第三人就沒有撤銷權,而且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如果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要由第三人和無權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3、撤銷的內容原則上須及無權代理行為的全部,不能撤銷對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許第三人只撤銷其義務部分保留其權利部分,但如果行為內容是相互獨立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銷權。

4、撤銷的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無權代理人進行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同樣有法律效力。另外,撤銷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應以具體情況而定。

5、撤銷權的行使,並不影響善意第三人要求無權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第三方有沒有對合同的撤銷權,要看這個合同損沒損害第三方的利益。如果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了的,或者是第三方能承受的權益的話是可以行使撤銷權的,而且第三方在行使撤銷權的時候要注意一些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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