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會成立的條件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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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會成立的條件法律規定

第九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佔全體教職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確定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沒有確定的,由學校自主確定。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所、年級)、室(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推選出團(組)長。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民族代表應當佔有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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