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保大保小誰説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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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保大保小誰説了算

從法律和倫理原則上來説,在胎兒尚未出生前,應該還不算做是一個自然人,因此,牽涉到生存問題(生命權、健康權與身體權)時肯定是優先考慮母親。

同時胎兒是依附於母體存在的,就算選擇了“保小”,只要孩子沒生出來,大人的問題肯定會影響到孩子。

即使最後生出來了,胎兒有各項併發症的可能性也會很大。

所以無論是法律還是現行醫療原則,都是以產婦的生命安全為第一位的!我們國家《母嬰保健法》第18條是這麼規定的:

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説明情況,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

胎兒有嚴重缺陷

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有時候大人沒問題,但是胎兒有宮內缺氧的表現,不盡早生出來可能會有風險,那麼醫生會建議剖宮產。

雖然對大人的損傷大一點兒,但是對孩子更有利。這種情況不用去讓家屬做出選擇,因為這是產科處理的醫療原則。

醫生應該根據醫療原則做出建議,而不是讓家屬去選擇保大人還是保孩子。

還有些情況,孕婦本身合併有其他疾病,如果繼續妊娠,可能會危及生命。

比如重度子癇前期的患者,如果繼續懷孕,最後的結局很可能是大人、孩子都保不住,醫生應該做出終止妊娠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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